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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覆盖范围 完善采购规则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采工作

时间:2021-02-01  记者:未知  作者:未知  来源:国新网  点击: 2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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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刘健 摄)


  1月29日,国新办举行《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会上介绍,近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国办印发。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医保局会同卫健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改革从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开始(简称“4+7”),扩展到全国,接连开展第二、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目前第四批集采工作也已开始。

  两年来改革取得了突破性成效:一是群众负担大为减轻。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平均降幅达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达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超过1000亿元。二是改善了行业生态。以带量采购有力根治了带金销售积弊,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助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四是提升了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意见》主要精神

  一是总体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是明确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

  三是完善采购规则。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基本原则,尊重契约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压实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

  五是健全运行机制。建立统筹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国家和地方职责,分级开展药品集采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二是指导地方规范化开展药品集采。三是推进药品集采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四是落实好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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