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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审议 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

时间:2025-06-26  记者:   作者:   来源:人民网  点击: 7766 次

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审议

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

本报记者  彭  波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章轲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作出部署。为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巩固改革成果,解决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医疗保障法。

据介绍,草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将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明确为法律制度,对还需进一步改革的事项作出原则规定,留出改革探索空间。

针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的问题,草案设专章系统规定了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对其中较为成熟定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明确了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保障,对还需继续改革完善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为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草案规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是草案的立法思路之一。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草案规定医疗保障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草案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则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医药服务质量提升。草案还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此外,草案就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建立人大监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对基金使用实施动态智能监控,提高监督效能。严格设定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城乡全覆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

本报记者  倪  弋

6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据介绍,食品安全领域当前急需通过修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二是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加强进口产品管理,确保产品品质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修正草案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修正草案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还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本报记者  魏哲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予以修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方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在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程序。

海商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

本报记者  彭  波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了关于海商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等提出,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建议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海商法有关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内容。对此,有意见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船舶出租人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额,将对航运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保留现行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内河运输的20总吨以上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本法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有意见提出,内河运输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且内河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在运输风险、运输模式、管理模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对内河运输问题单独立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助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法海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意见提出,成立船东互保组织是国际海运业的通行做法,不宜参照适用保险合同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互助组织”改为“互保组织”,并删去参照适用海上保险合同有关规定的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进入二审

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本报记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宪法宣传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增加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有建议提出,结合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实践,充实草案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

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充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二是明确规定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三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


渔业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加大全链条监管  保障水产品安全

本报记者  魏哲哲

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一些渔民受渔业资源衰退、船舶规范治理、禁渔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退出捕捞业,需要政府在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帮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守牢食品安全红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完善相关规定: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娱乐性垂钓、手工采集等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休闲方式,建议明确以上情形不属于捕捞作业,同时严格规范垂钓活动,防止借娱乐之名破坏渔业资源。对此,修订草案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加强旅客权益保护

本报记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意见提出,民航运输相关规则专业性、涉外性强,建议明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建议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发展促进”专章,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细化有关规定,对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作具体列举;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运输企业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关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将相关条款中的“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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