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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就业形态存在的突出问题

时间:2025-09-12  记者:未知  作者:未知  来源:求是网  点击: 15499 次

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行业就业质量不高、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数字化管理可能带来算法困境。各类互联网平台是新就业形态的主要“容纳器”。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规模的扩展。同时也要看到,平台企业拥有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优势,存在单方面制定数据算法规则、劳动者参与度低、行业监管不够到位、劳资矛盾较多等问题。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超8万件,涉及社会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个方面。身处“算法控制”之下,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归属感不强,负面情绪有所积累。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缺乏有效表达诉求的渠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度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需要随时待命、随时工作,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难以得到正常的休息和享受正常的休假。“四季无休、三餐不定、两腿不停”是工作常态,特别是在“618”、“双11”等网购高峰期,快递小哥甚至要通宵工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劳动者有着更大的职业风险和不确定性,权益保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由于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模糊、劳动者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被纳入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率比较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遭遇疾病、工伤等风险时,获得社会保障不足,自身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相对较大。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50%左右,远低于劳动合同工的参保比例。自2022年7月起,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市开始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探索创新“按单缴费”的保障模式,取得良好效果,但仍需持续优化。

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支持、引导、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等,各地针对灵活就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规范管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对于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支持力度仍显不足,政策效力还相对有限。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相比有着天壤之别,特别是在劳动用工市场化的广度和深度、劳动用工模式的灵活性等方面有很大区别。现行法律滞后于实践发展,对一些涉及新就业形态的重要法律概念、权利义务关系等尚未明确,难以有效回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总的来看,新就业形态作为新生事物,既蕴含着发展的趋势和旺盛的生命力,也有相伴而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要顺应历史趋势,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就业形态,找准亟须规范的问题,跟进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和法治保障工作,推动新就业形态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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