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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立界 护守衡平

时间:2026-10-25  记者:   作者:日月  来源:中国中医药康养网  点击: 16790 次

导语

一纸裁判的改判,是否就意味着承办法官应当被追责?长久以来,这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法治考题,也牵动着司法一线履职的底气。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清晰划定司法责任的边界,确立以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为核心的判定标尺。条例厘清“改判”与“错案追责”的边界,区分履职瑕疵与违法审判,坚持失责必追、不枉不扩,既拧紧司法公正的责任链条,也为依法履职的司法者卸下不必要的思想包袱,让司法责任制回归理性、精准的法治轨道。

 

明责立界    护守衡平

 作者/日月


法治的要义,在于明权责、定边界、守公允。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案件一旦二审改判、再审纠正,很容易直接等同于“办错案子”,随之而来的疑问便是:办案法官要不要担责?这道朴素的追问背后,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也暗含着大众对审判规律的认知差异。司法裁判,是对证据、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综合判断与价值权衡。法律理解上的合理分歧、后续新证据的出现、当事人新事实的补正,都有可能推动裁判结果调整。裁判改判,不等于履职失范,更不等于必须追责。最高法新近出台的这部条例,正是直面这一共性困惑,给出制度化、法治化的清晰答案。

条例最鲜明的价值,是确立了精准追责的核心标尺:追责与否,不以案件是否改判这一客观结果论,而以是否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有无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判定根本。这一标准,切中审判权作为判断权的本质。办案中细微的文书疏漏、不影响实体结论的轻微程序瑕疵,属于质量提质改进的范畴,不在追责之列;唯有徇私枉法、刻意隐匿篡改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是重大过失并酿成严重损害后果,才纳入追责视野。它摒弃简单的“结果归责”思维,牢固树立过错归责、权责相当的法治原则,让追责有标尺、有分寸、有依据。

这份责任链条,覆盖全流程、覆盖全员、贯穿全周期,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初心。追责对象不局限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以及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全部纳入规制范围;追责节点贯通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各个环节,不留监督盲区;司法责任终身追究,责任不因司法人员退休、调离、辞职、辞退而免除。权责全覆盖,意味着每一名参与司法流程的工作人员,都要对自身履职行为心存敬畏、审慎用权,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与责任就跟进到哪里。同时,条例区分独任审理、合议庭审理、审委会讨论案件等不同情形,依照权责一致原则划分责任,杜绝笼统追责、连带追责,实现谁履职、谁担责,过错轻重与责任大小相互适配。

制度的温度,蕴藏在“严而不泛、刚柔相济”的辩证把握之中。条例一方面高悬惩戒利剑,明确追责、从严追责情形,对故意违法审判的行为坚决查处,守住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的底线;另一方面清晰划定免责边界,明确司法人员依法正当履职,即便案件最终被改判、纠正,也不得简单按错案追责。条例细化不予追责、免予追责、从宽追责情形,兼顾惩戒约束与履职保护。这套制度安排,意在消解一线司法人员“怕改判、怕担责、不敢下判”的顾虑。审判工作本就需要独立判断、敢于担当,如果凡改必责,极易催生保守裁判,反而束缚审判活力、损害司法独立判断的根基。精准追责的内核,就是该追责的一追到底、绝不姑息,不该追责的坚决不问责,让司法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严格依照证据与法律独立公正裁判。

回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行进脉络,从确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出台专门条例细化追责标准、规范追责程序,是改革持续走深走实、走向精细成熟的重要一步。司法公信力,既依靠严肃追责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也依靠稳定清晰的制度预期,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担当。一边坚持对违法审判零容忍,夯实公正底线;一边尊重司法判断的专业规律,守护依法履职空间。一严一容之间,是对审判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更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

法度如山,亦有其度。《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是一把刻度分明的标尺,校准司法责任的边界;也是一面坚实的盾牌,守护司法者秉公履职的底气。责任有边界,担当才有空间;追责有法度,公正方能行稳致远。循着权责明晰、精准规范的方向稳步前行,司法人员恪尽职守、审慎裁判,人民群众方能在每一起案件中,真切触摸、感受公平正义沉甸甸的分量。

 

作者:周振明(笔名日月),人民高级编辑,中国红色文化党建网 中国中医药康养网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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